
广州王欢律师网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一次性赔偿给付原则
2007-09-15 19:49:05 来源:未知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,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,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。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、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应当一次性给付。”
对于给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,加害人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。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从损害实际发生时产生。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的 赔偿这些赔偿项目,都是对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,应当一次性给付。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也应当一次性给付。
- 大家都在看

广州刑事辩护网(www.bh020.com)王欢律师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